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1645 | 发文字号: | 鄂退役军人发〔2021〕55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发文单位: |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1年11月01日 | 失效日期: |
现将《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11月1日
湖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尊崇关爱优抚对象的具体举措,对于增强优抚对象荣誉感、幸福感和归属感,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荣誉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短期疗养是指利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现有资源和社会疗养资源,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提供短期的入住休养、常规体检、政策宣讲、保健讲座、座谈交流、文娱活动、参观游览等服务。
第四条 短期疗养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坚持以人为本、真情服务;在规划制定上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服务内容上坚持以休为主、休疗结合;在方式方法上坚持因地制宜、分期分批。
第五条 参加短期疗养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本人自愿、家属同意;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生活能够自理,无传染病和危急重病;
(四)符合国家集中供养条件但未集中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和其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服役期间荣立战时三等功以上的参战退役军人;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退役后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家属。
(五)退役后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未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未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参加集访或越级访的。
已经参加过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的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原则上3年内不再安排其参加省本级短期疗养。
第六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短期疗养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计划制定、对象确定、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等工作。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开展省本级短期疗养时,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疗养对象的资格审查、推荐选送、接送报到等工作。
第七条 短期疗养原则上由优抚医院或光荣院承接,也可采取购买社会疗养资源等方式进行。承接单位必须具有开展短期疗养必需的场地、医疗设备和专业医疗护理服务团队,以及相应资质且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当行为。
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疗养机构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承接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相关疗养要求以及双方义务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派专人全程参与和监督短期疗养的组织实施。
省本级短期疗养由湖北省荣军医院承接。
第八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本地优抚对象人数,制定年度短期疗养计划。
省本级短期疗养计划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荣军医院制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疗养批次和分配名额下达各地。
第九条 省本级短期疗养一般每批10天(含路途往返时间)。市、县两级组织的短期疗养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疗养时间,原则上每批不超过15天(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十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省本级短期疗养方案分配名额及时推荐选送疗养对象,并按计划组织优抚对象参加短期疗养。疗养对象的报到和返回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集中组织,并与承接疗养机构办理交接手续,不得让疗养对象个人自行报到和返回。
疗养对象在疗养期间发生突发情况的,市县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配合疗养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疗养对象入住疗养机构时,疗养机构要与疗养对象签订疗养协议,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和责任,并举行欢迎仪式。疗养对象入住后,疗养机构应合理安排住宿,科学安排食谱,组织疗养对象进行常规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开展慢性病等治疗。疗养期间,疗养机构应结合疗养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疗养结束时,疗养机构要进行疗养满意度测评,并举行欢送仪式。
疗养机构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针对短期疗养活动,建立健全疗养对象出入登记、饮食安全、疫情防控、经费使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规章制度,确保短期疗养活动安全、有序、优质、温馨。
第十二条 参加短期疗养对象应如实报告个人思想、身体状况,严格遵守疗养机构相关规定,凡隐瞒病史、违反管理规定并造成个人或其他损失的,责任由疗养对象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年度短期疗养工作结束后,疗养机构应当将有关工作情况报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把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纳入疗养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指导督促疗养机构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短期疗养工作成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择短期疗养承接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争取将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疗养对象的接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由疗养对象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落实。要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疗养资金,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短期疗养活动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为开展短期疗养工作提供可靠保障。
省本级短期疗养所需经费纳入省荣军医院年度财政预算,疗养结束后按程序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 市、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商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优抚对象短期疗养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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