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0-00731 | 发文字号: | 退役军人部发〔2020〕6号 | 发文日期: | 2020年02月17日 |
发文单位: | 退役军人事务部 | 发布日期: | 2020年02月17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2020年02月16日 | 失效日期: | 2070年02月16日 |
在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军民合力、上下同心,广大干部群众尤其是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舍弃个人安危,敢于担当,勇于作为,英勇奋战在防控工作第一线,有的同志不幸牺牲。为妥善做好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的烈士褒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烈士评定(批准)范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二、及时申报受理审核。军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烈士评定(批准)申请和受理审核等工作。地方人员根据《烈士褒扬条例》规定评定,其中各地统一组织赴湖北的医疗救援人员牺牲的,由派出人员单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军队人员和军队聘用的社会人员由军队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要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保持密切沟通,第一时间掌握牺牲人员情况,一对一全流程指导所在单位做好申报工作;要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第一时间受理、抓紧调查核实,及时报送有审批权限的单位评定(批准),并按要求做好烈士评定(批准)备案工作;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取网上办公、视频会议等形式,既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又最大限度降低人员聚集感染风险。
三、全面做好抚恤优待。对于被评定(批准)为烈士的,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抚恤优待政策,先行垫支烈士褒扬金,及时发放抚恤金,积极开展慰问、悬挂光荣牌等活动,妥善解决烈士遗属的实际困难,切实增强烈士遗属荣誉感和获得感。抚恤优待工作要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对疫情较重地区,要通过适当方式随时了解掌握烈士遗属的身体情况、心理动态及面临困难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提供精准服务。
四、大力宣传烈士事迹。要深入挖掘整理烈士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突出事迹,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融媒体渠道作用,讲好英烈故事,唱响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期间的英烈赞歌,大力弘扬不怕牺牲、勇于奉献的烈士精神,向疫情中的"逆行英雄"致敬,激励以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为代表的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初心使命,敢于斗争,勇于献身,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凝聚精神力量,在全社会营造致敬英烈、关爱烈属的浓厚氛围。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及时上报。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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