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1217651/2021-00677 | 发文字号: | 鄂州价办〔2016〕58号 | 发文日期: | 2021年07月06日 |
发文单位: | 鄂州市物价局、鄂州市民政局、鄂州市财政局、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06日 | 效力状态: | 有效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
为有效应对价格运行新形势,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简称联动机制)作用,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的影响,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110号)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物价补贴联动机制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保障对象的包括6类,即除省规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外,我市继续新增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城乡孤儿。
二、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为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
CPI及食品价格涨幅,以省物价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联合通报为准。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月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全市实行统一。计算方法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地城乡低保标准或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或失业保险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原则上按照就高不就低计算发放。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按照当地城市低保对象同期补贴标准执行。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中,城区福利机构供养者的补贴标准,以每月规定的供养标准为基数乘以上述相关指数计算;乡镇福利机构供养者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城镇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孤儿中,城镇孤儿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城镇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农村孤儿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农村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
四、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当地价格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地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五、发放办法
在符合启动条件时,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启动联动机制和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程序:由市物价局负责书面通知;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分别计算补贴标准和发放总额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发放;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将发放情况反馈市物价局;市物价局汇总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六、保障措施
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是托住民生底线,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物价补贴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数据互通共享。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抓好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同时要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变动,及时提出启动意见。财政部门积极安排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并公开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价格指数数据。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关于印发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州价办〔2014〕84号)同时废止。
鄂州市物价局 鄂州市民政局 鄂州市财政局
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统计局鄂州调查队
2016年12月1日
抄送:各区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
鄂州市物价局 2016年12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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