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来源: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日期:2025-01-13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是指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以下类别的政府信息:

1.机构信息类

2.通知公告类

3.新闻发布类

4.法规政策类

5.人事信息类

6.财务信息类

7.建议提案类

(二)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三)公开方式

线上公开方式:

1.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网址:http://va.ezhou.gov.cn/);

2.《鄂州日报》等新闻媒体。

线下公开方式:

设置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26号 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503室,联系电话:027-53083667。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一)政府公开工作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是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分办督办工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26号503室;

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27-53083667;027-53083566(传真)

通讯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滨湖西路126号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邮编:436099

邮箱:2128252522@qq.com

(二)申请提出

向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在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网站(https://va.ezhou.gov.cn/xxgk/ysqgk/)下载,复制有效。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局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直接填写提交,网址:https://va.ezhou.gov.cn/xxgk/ysqgk/;也可以下载《鄂州市退役军人信息公开申请表》,根据要求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2128252522@qq.com);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附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现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书。

(四)申请处理

1.登记审核。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登记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2.答复。本机关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包含以下几类答复情况:

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属于不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对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在60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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