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享受主体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02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03 享受条件
04 享受方式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日前,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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