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市民
来电时间:2025年4月21日
主要诉求:本人1970年1月入伍,1976年3月退役,鄂州市八一钢铁厂退休。咨询评定残疾条件。
答复时间:2025年4月23日
答复内容:在鄂州市劳动人事档案管理中心查阅个人档案有《退伍军人登记表》,无其他伤残档案记载。已电话沟通,根据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凭原始档案记载及原始病历能够证明服现役期间的残情和伤残性质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已告知其提供的资料不全,不符合补评残条件,如有其他困难可向居住地所在退役军人服务站反馈。
答复单位: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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