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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退役军人补助时相关原始病历交民政部门后遗失,现不能享受该有的待遇问题的回复

信息来源: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日期:2024-07-30
  来信人:熊先生
  来电时间:2024年7月28日 
  主要诉求:本人1991年办理退役军人补助时相关原始病历交民政部门后遗失,现不能享受该有的待遇。   
  答复时间:2024年7月30日 
  答复内容:经葛店经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调查了解和熊先生儿子口述,熊先生在1991年办理退役军人补助时将相关原始病历交民政部门后遗失,现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此说法属于个人单方说法,无从考究。

  根据优抚工作简明手册中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规定:

   (一)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二)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三)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四)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综上所述,我局已责成葛店经开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明确告知熊先生的儿子,如其父亲熊先生要求享受带病回乡相关待遇,可以到原部队医院复印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再按程序办理带病回乡相关待遇。  

  答复单位:鄂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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